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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23 来源:人事处  点击数:2144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杭电人[2009]27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管理,提高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为保证该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学校两级管理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规定所指攻读学位,是指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含)以上学位(不含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也适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教职工申报基本条件

    (一)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符合国家关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政治、业务、身体、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非教学科研人员仅允许报考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和专业学位(非脱产)。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所报考的专业应与现从事的岗位相符。

    三、进修学习经费安排

    (一)根据两级管理实施文件,学校每年根据标准核拨业务经费给学院,要求各二级学院安排的培训费用不低于年业务经费的4%划分,实行专款专用。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资助培养政策,要求按学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资助,实报学费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相关培养政策成文下发后,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对各学院相关资助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校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未实行两级管理学院的教职工进修学习费用,待取得学位后由学校一次性报销学费的50%(实报学费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三)自2012年起,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校不再支付任何培养费用。

    (四)在职博士后进站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若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生活费补贴,学校停发其工资及岗位津贴等,保留职务及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若博士后工作站未提供生活费补贴,各二级学院自行决定其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和补贴额度,学校为其保留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博士后出站后,学校给予一定额度的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五)学校一般按申报人申请相应学位正常取得学位时间为限,期满后学校不再支付任何资助和补贴。不能提供学制时间证明材料的,学校一般按攻读时间硕士为3年,博士为4年,博士后进站为2年计算。经所在学院及学校批准延期的,学费报销不受影响。

    四、服务期限及违约赔偿

    (一)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取得学位后,在原服务期外应继续为学校工作的服务期:硕士为2年,博士为4年,博士后为2年,未满服务期要求离校的需退还学校所支付的培养费(在职脱产人员还需退回脱产期间发放的岗位绩效工资、各类补贴福利等),同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服务年限乘以5000/年计。

    (二)在职受资助取得学位人员因本人原因,已满服务期但取得学位后工作未满10年要求离校的,需退还学校所支付的培养费。

    五、报考审批程序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学院教职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审批登记表》,学院应根据学校规定,本着“学用一致、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人员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二)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未实行两级管理学院的教职工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审批登记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未经批准或通过非正常途径报考录取人员,应立即与学校解除进校时所签协议,按违约处理,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在职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工资转移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出国留学或转入其它流动站工作。

    (二)非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三)所有人员在学业结束后应及时持毕业证(学位证)、出站证明到人事处验证、入档。

    (四)申请有效期为自签批之日起1年,过期须重新申请。

    (五)201011日前,已申请攻读学位未就读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杭电人[2000] 97号和杭电人[2000]143号同时废止。原就读人员,仍按原所签协议执行。

    八、本规定试行1年,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