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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6 来源:人事处  点击数:6017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24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调入单位应有空缺编制和岗位,拟交流人员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通过交流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交流:

    (一)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

    (二)县(市、区)以上所属事业单位从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在乡镇(街道)工作不满5年的;

    (三)通过招生招聘并轨方式为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人员,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四)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

    (五)涉嫌**违**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事业单位通过交流方式新进人员,应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人员交流应报送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函(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发函报送)。内容包括:拟交流人员基本情况,调入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交流理由,拟交流人员公示情况,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交流人员人事档案和“三龄两历一身份”的核查意见、考察政审结论等;

    (二)《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一式四份);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属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应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工勤人员应提供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如首次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在公开招聘制度实施之后的,应提供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盖章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审核表》;如首次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在公开招聘制度实施以前的,应根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干(招工)、**安置、行政任命、人员商调等情况,相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核准)的报到证、录用审批表、行政介绍信、任免文件、商调函等证明材料;

    (四)按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报送的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用编计划表等其他补充材料。

    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不受事业单位类别、财政经费预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

    五、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调入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及曾任职的地方和单位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报备,且不得聘任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与该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未按规定进行事前报备的,不得启动交流程序。

    六、建立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公示制度。对拟交流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原聘岗位及等级、拟聘岗位及等级、首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及方式等简要情况,调入和调出单位均应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拟交流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核查其人事档案,特别是“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情况,并作出考察政审结论。

    八、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交流,或原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交流到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适当简化程序,由其主管部门填写《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无需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报送公函、公示、在编在岗证明等材料。

    九、事业单位交流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关系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员交流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岗位管理制度,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十一、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和未按规定办理交流的,一经查实,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齐整、符合规定的人员交流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不得拖延或积压。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反映。



        附件:1.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xls

              2.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备案表.xls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