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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0-20 来源:A老师  点击数:1709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人专〔2006332)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我们对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及文件资料的印刷等费用。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流动站(包括以各种形式联合建站单位)必须是在原有博士后招收规模的基础上扩大招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进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优先予以补助;
      2.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进的流动站应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相关。
      (二)申请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工作站经批准招收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非设站单位经批准招收的非在职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2.招收博士后从事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应具有先进性和开创性,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在我省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品学兼优,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3.选题范围紧密结合浙江的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我省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
      4.出站后愿意留在浙江工作。
      (四)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各流动站、工作站或外省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2.期满出站后在浙江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工作协议;
      期满出站后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并具有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的,也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3.具有入户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标准。
      (一)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3万元;
      (二)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3万元;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分两类,一类资助每人2万元,二类资助每人1万元;
      (四)浙江省优秀博士后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万元;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万元;
      (六)博士后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控制在专项经费的5%以内,从严掌握。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按下列程序申报与审核:
      1.各流动站按照每年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下达的补助指标,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填写《浙江省博士后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申请表》,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经核准后,补助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批准正式进站后一次性划拨给设站单位;
      3.设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单独立帐,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专款专用,2年期满后应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补助费支出明细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二)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按下列程序申报与审核:
      1.各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填写《浙江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申请表》,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经核准后,生活补助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批准正式进站后一次性划拨给设站单位;
      3.设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单独立帐,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专款专用,2年期满后应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补助费支出明细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与审核:
      1.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资金,须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填写《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资金申请表》,并经设站单位同意签章后,于每年9月前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经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择优确定一类资助和二类资助对象,并将资助款一次性划拨至设站单位;
      3.博士后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应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资助资金的自**,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允许将未用完部分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4.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使用经费决算表;
      5.凡获得省博士后择优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均应标注浙江省博士后科研择优资助项目
      6.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科研项目资助。如同时申请到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由本人从中选取一种。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按下列程序申报与审核:
      1.期满出站在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须填写《浙江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或《外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来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用人单位签章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经审核后,将安家补助费划拨至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及时将此款发放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本人自主支配使用;
      4.如博士后研究人员未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另行到外省、市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安家补助费收回并退回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五)博士后工作经费的结报程序,按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优秀博士后的奖励条件、标准和经费来源,按《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浙人专〔200398号)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
      (二)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于2003630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同时废止。